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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精神传达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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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精神传达提纲
山东省建设厅厅长 杨焕彩
(2002年7月2日) |
5月16日至18日,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了全国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主要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精神,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国务院副总理温家宝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建设部汪光焘部长代表全国住房公积金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就贯彻《条例》和《通知》精神作了详细说明并作会议总结。会议印发了建设部等有关部门《关于严禁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建房改[2002]110号)及《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两个待议文件,会后以建房改[2002]149号、150号文正式下发。参加会议的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分管房改的副省长、建设厅长、财政厅长以及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城市的分管市长和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我省邵桂芳、赵克志副省长先后参加了会议,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以及济南市、青岛市的代表参加了会议。现将会议主要精神传达如下:
一、贯彻《条例》与《通知》精神的重点工作
温家宝副总理的重要讲话,既肯定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取得的成绩,又实事求是地指出了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强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理清了思路,指明了方向,同时围绕健全决策体制、调整管理机构、强化监督工作、规范发展业务等方面作了具体部署和安排,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健全决策体制
建立健全公积金决策机构,完善决策机制,是对现行决策方式的重大改进,是加强公积金管理的当务之急。各地要根据《条例》和《通知》的要求,抓紧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管委会不是政府部门,也不是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与目前各地政府房改的议事协调机构性质不同,不能相互替代。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定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此外,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比例的确定,以及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的公布事宜,也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组建要把握好六方面:一是各设区城市只能设立一个管委会。二是管委会实行委员制。委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能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坚持原则,责任心强,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利益,由城市人民政府聘任。管委会人数不超过25人,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城市(特大城市)可适当增加委员人数,但最多不超过30人。三是委员的组成要有代表性和广泛性。城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房地产管理(建设)或房改、财政、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等相关部门代表和专家代表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代表名额分配,由设区城市根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合理分配到有关单位,然后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单位代表要兼顾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县(市)和单批房改方案单位;省会城市的管委会要有省直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及部分单位代表、职工代表参加;职工、单位和专家代表中应有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四是管委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管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经全体委员推举,按规定程序上报,城市人民政府聘任。五是管委会日常的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可由房改办或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承担,不能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六是管委会的工作制度,由负责管委会日常工作的机构拟定。管委会要严格履行《条例》中规定的职责。管委会要抓紧制定章程,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程,在决策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表决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管委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要有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出席。
管委会决策:一是要依法决策。管委会要按照《条例》和《通知》的有关规定履行决策职责。二是要自主决策。管委会应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负责,决策要体现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意志。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涉管委会决策。三是民主决策。管委会要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会议制度。要形成民主氛围,委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对有关事项的决策,要依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实行表决制,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后形成书面决议,决不允许个人决策代替管委会决策。有关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等重大决策,要以适当形式及时向公众公布,确保决策公开、透明。管委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管委会委员、执行决议的部门和单位均有权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调整管理机构
目前,由于历史原因,县(市)、城市内的区、省直属机关以及部分行业或单位,分别成立了管理中心,并且大多数地方的管理机构隶属于不同部门,或与隶属部门合署办公。同一城市存在多个管理机构,难以对住房公积金实施有效管理和监督。县(市)公积金规模小,管理成本高,弊端比较多。多中心、分散管理是当前公积金管理中许多问题的重要根源。因此,撤并调整公积金管理机构,规范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能定位势在必行。
设区城市只建立一家统一高效、运作规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和房改单批方案单位均不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的事业单位,直接隶属于设区城市人民政府,不得挂靠任何部门,不得与其他任何单位合署办公,也不得兴办各类经济实体。管理中心负责人由管委会推荐,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城市人民政府任命。
各设区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业务和合理布局的需要,按照属地化原则,设立若干个业务经办网点,作为管理中心的办事机构;资金数额和业务量较小的县(市)的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业务,可由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中国人民银行指定范围内的商业银行办理;少数住房公积金归集数额大、管理工作较规范,并符合设立分中心基本条件的县(市)、上级政府机关及石油、石化、煤炭、特大型独立工矿区和铁路分局,可以设立分中心。设立分中心的,应提交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设立分中心的基本条件是:截止2002年6月底,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在2亿元以上,或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在3万人以上;挤占、挪用等违规运用的资金、单位购建住房贷款和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已在2002年6月底前全部收回;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是独立核算单位,住房公积金财务会计核算等相关制度健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和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财产帐实相符。
分中心不是独立的事业法人,不单独登记设立。管理中心与分中心实行统一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分中心根据管理中心的授权,负责原有业务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支付、使用等具体管理工作。分中心编制的管理费用预算纳入管理中心管理费用预算,报设区城市财政部门统一批复。分中心的编制纳入管理中心,由设区城市编制主管部门统一核定,负责人由管理中心聘任。
管理中心原则上暂不占用分中心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分中心可以实行内部核算,运用住房公积金所产生的增值收益单独列帐,由分中心按规定分配和使用,管理中心暂不占用。目前,部分管理机构管理的公有住房的出售收入、已售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要分别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意见》和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住宅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处理。
管理机构的调整撤并工作,要按照“冻结、清理、审计、移交”四个环节,分清责任,落实到人,分步实施。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在保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等正常业务的前提下,冻结现有管理中心的资产和人员编制。设区城市人民政府要对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产和人员等情况进行认真清理。资产清理工作由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要准确地核实、记录各项债权、债务、净资产、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保证资金安全。对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逾期的单位购建房贷款和住房建设项目贷款等问题要重点清查。承担还款责任的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要在《通知》规定的期限之前确保还款。各地审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资产清理结果进行严格审计,对原管理机构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结束后逐一登记资产、负债和人员情况,统一造册,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监督下,由移交和接收单位双方签字认定。移交工作由新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原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市政府及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要对移交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各地在制定机构调整方案时必须同时明确人员的调整和安置办法。新的管理中心要根据本人意愿、工作需要和业务能力,对现有人员择优留用;未留用的富余人员,原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要负责妥善安置。
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努力做好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11月份对本辖区内贯彻落实《条例》、《通知》以及调整机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向建设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机构调整完成情况,建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在12月份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调整工作进行检查,并向国务院报告。
(三)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要强化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完善银行监督办法;建立自上而下的行政监管体系。
一是强化同级财政部门对公积金的使用方向、预决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中心应按规定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算和管理费用预算,严格执行预算批复,管理中心年终编制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决算和管理费用决算,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抄报同级审计部门。
二是加强同级审计监督,实施年度审计制度。通过加强审计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效益性的审计,严格监督财务信息失真和会计造假行为,防止资产流失。审计部门对管理中心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要经常化、制度化。管理中心负责人离任时要自觉接受和配合审计。
三是规范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设置,加强银行监督和社会监督。加强人民银行对经办银行承办公积金金融业务的监管。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一个城市不得超过两家。人民银行要对经办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进行监管,对经办银行违规行为认真查处。经办银行对管理中心违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挤占和挪用住房公积金等行为要坚决抵制,并及时向管委会、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映。对不能抵制、制止管理中心违规发放贷款和违规使用资金的经办银行,管委会应取消其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业务的资格。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结算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将包括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收益分配表等内容的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便于社会和公众监督。
四是加快建立健全自上而下的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体系。建设部门作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牵头部门,一定要负起责任,按照《条例》和《通知》规定,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建设部要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住房公积金联席会议的有关部门,对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组织查处违规违纪行为,重大情况报国务院。中编办已批准在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加挂“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司”牌子,具体承担全国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实人员,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建设,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建立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住房公积金举报制度、公开曝光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控。
(四)规范发展业务
继续扩大公积金的覆盖面,重点做好城镇个体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各类社团组织的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工作。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逾期不缴或者少缴的单位,要责令限期办理、处以罚款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管理中心要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简化审批手续,降低贷款费用,根据职工需求拓展业务范围。在保证资金安全有效的前提下,转变观念,改进服务,规范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要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程序,统一操作流程。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最主要、最迫切的是防范公积金的风险,要建立贷款风险防范机制,确保贷款资金安全。对目前已被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由原决策机构和决策人负责,于2002年6月底前全部收回;对违规发放的项目贷款,要在2002年底前全部收回。
二、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精神的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切实抓好管理机构撤并调整工作。会议强调,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思想统一到《条例》和《通知》精神上来,明确责任,顾全大局,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二)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清产核资、移交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和人员安置。机构调整中既要做到正常业务不断、不乱,又要做到人员妥善安置和资产安全,保持稳定。对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负债情况,要进行认真清理,登记造册,一并移交新成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防止资产流失;对违规资金要认真清理收回,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逾期贷款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加大回收力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主管领导要亲自负责,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工作职责,层层落实,定期督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狠抓落实。各级建设部门要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充分估计到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预案,妥善解决。切实做好机构调整中人员的分流安置,要做细致的思想工作,安置好富余人员,维护社会稳定。
(三)严肃纪律,防止和杜绝机构调整工作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在决策体制建立和机构调整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各项政策,严格遵守纪律,做到令行禁止。建设部等六个部门已联合印发了《关于严禁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建房改[2002]110号)。各地要按规定冻结现有管理中心的资产,清理、核实债权债务,依法审计
,保证资产平稳移交。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借机私分财物,不准突击提干,不准擅自扩充编制,不准滥发奖金和实物。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查处。
(四)精心组织,稳步推进。设区城市人民政府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抓紧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按照职责分工努力做好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国家和省组织检查验收时要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否按照《条例》和《通知》规定真正建立起来,是否做到依法决策、自主决策和民主决策;管理中心的设置是否规范,是否成为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赢利为目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对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内部管理制度是否科学健全;是否建立健全了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体系,建立了有效的自上而下的行政监督机制;违规使用资金和逾期项目贷款是否收回,风险隐患是否消除;是否提高了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业务是否有了较快的发展;有关人员是否得到了妥善安置等。
会议强调,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是关系千家万户城镇职工切身利益的大事。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切实加强公积金管理,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城镇住房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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