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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入日期:2003-1-14 16:5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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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地局通知规定 房产经纪活动中不能赚取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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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日前,市房地局发出《关于禁止房地产经纪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业便利从事房屋转让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房产经纪活动中不能赚取差价,对违者不准予年检备案。
目前,在本市房屋买卖中,个别房地产经纪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利用职业便利,在委托的客户之间从事房屋买进和卖出活动,通过压低卖出价格,自行“收购”,再抬高价格卖给购房者,从而赚取差价。这种利用委托客户的不知情,隐瞒交易事实和交易价格的行为,违背了诚实守信的房地产经纪行业执业准则,损害了房屋买卖双方的利益。
《通知》明确了房地产经纪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接受客户委托购买或出售房屋时,不得有下列三种行为:1、以房地产经纪企业或者其从业人员的名义,购买客户委托交易的房地产;2、利用多份买卖或委托合同“搭桥”的办法,赚取差价;3、与一方委托人串通,利用承揽经纪业务的便利,损害另一方委托人利益的。另外,《通知》还规定房地产经纪企业从业人员是房地产卖出方的,在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手续时,凡买进与卖出时间间隔在半年之内的,需提供房地产经纪企业从业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如果房地产经纪企业从业人员有上述三种行为之一的,区县房地局将不予其新年度的年检备案,并予以公示。如果房地产经纪企业有上述三种之一或指使其从业人员利用职业便利从事房屋转让活动的,区县房地局不予新年度的年检备案,予以公示。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也不能受理没有备案或不予备案的房地产经纪企业(包括分支机构)任何委托代办业务。
摘自《房地产时报》杨柏国 2003-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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